近日,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邹政办字〔2013〕42号对城镇职工及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做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由4.5万元提高到8万元。
(二)提高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调整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1、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5%。2、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成年居民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6万元。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50%、5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55%、55%;30000元以上60000元(含60000元)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均为65%。2、未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三)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为减轻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从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50%,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个人不再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70%。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四)生育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及其相关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标准进行支付。
(医保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