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济宁市13县市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在兖矿总医院本部和东院区开通住院即时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5    阅读:8887次

院属各科室:
接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通知,我院于2015年11月3日起开通济宁市13县市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患者在兖矿总医院本部和东院区即时报销的业务功能。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报销政策
                       济宁十三县市区城乡居民报销比例
 
序号
医院名称
县市区转诊转院情况
任城
兖州
高新区
北湖
曲阜
泗水
邹城
微山
鱼台
金乡
嘉祥
汶上
梁山
1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转诊
正常
转诊
转诊
正常
正常
正常
转诊
转诊
转诊
正常
转诊
正常
2
兖矿集团公司总医院(东院区)
转诊
转诊
转诊
转诊
正常
正常
正常
转诊
转诊
转诊
正常
转诊
正常
 
 
 
 
 
 
 
 
 
 
 
 
1、正常:指该县市区参保居民到本院住院治疗,按55%给予结算报销;
2、转诊:指该县市区参保居民到本院住院治疗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55%给予结算报销,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45%给予结算报销;
3、起付线:每次住院1000元。
4、2015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居民大病保险金支付限额为30万元,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45万元。   
二、城镇职工报销政策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8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17万元,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25万元。
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为85%;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进入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支付比例统一为90%。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身份核定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身份核定表》、《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审批表》填写按邹城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管理办法执行。
四、除邹城职工外十二县市区城镇职工和十二县市区城乡居民住院处报销后留取材料按邹城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法执行。
五、医保政策问题咨询医保科,医保信息系统已能正常使用,有问题咨询信息科。
六、望各科室积极收治13县市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患者住院治疗。
 
兖矿总医院医保科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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